法国
法国银行业的所有数据大多与两大信息网络相连——“法兰西银行信息网”和“银行卡联盟信息网”。通过数据联网,法兰西银行得以监控大部分以支票支付的资金往来,而银行卡联盟则可随时审核以信用卡支付的资金流通。因此,法兰西银行和银行卡联盟也被认为是法国打击信用欺诈的主要机构。
法国银行卡联盟能够即时监控信用卡支付,主要依赖各大银行快速、高效的审核和支付网络。法国法律规定,各大银行应根据客户支付金额的多少,实行“多级审核”制度。一般说来,持卡人在购买小额物品时无须接受审核;如果该客户购买的物品超过50欧元,银行必须对其信用卡和身份证进行审核;如果购物金额超过500欧元,银行则要进行两次以上的审核。由于网络技术发达,审核程序往往在数秒钟内就可自动完成。
如果持卡人提供的密码和身份证号等有关数据与银行数据库的数据不符,信用卡将被拒绝接受。
如果某位持卡人涉嫌金融欺诈或非法透支,银行将在临时冻结其账户的前提下,通知此人在一星期内做出合理解释或弥补过错,甚至派专人管理此人的账户。如持卡人一星期内无法满足银行的要求,银行卡联盟则有理由认定他已失去信誉,并把有关数据通知所有银行,同时责令相关银行停止该持卡人的信用卡支付业务。该持卡人的信用卡将被没收,而且此后一年内被禁止申请任何一家银行的信用卡。
新加坡
自1983年以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一直执行着严格的信用卡管理条例,规定普通信用卡申请人的年龄不能低于21岁,年收入不能少于3万新元(约合1.8万美元),信用卡的最大授信额度为持卡人月收入的两倍。发卡银行授予持卡人的信用卡透支额度,与向同一客户提供的个人贷款额必须分开。
2004年4月14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颁布了新的信用卡修正条款,适当放宽了有关条款并加以具体化。条款规定在21岁至55岁之间,申请人的年收入至少需达到3万新元。但年龄超过55岁的申请人,其年收入则至少要达到1.5万新元(约合9111美元)。
此外,金融管理局宣布对街头推销信用卡业务进行限制,规定发卡机构从此不得在街头推销中接受信用卡申请人的申请。
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发卡机构及信用卡持有人违反了有关条款,将会受到严惩。例如,若违反了年薪最低要求,银行或金融发卡机构将被处以最多2.5万新元(约合1.5万美元)的罚款。如若再犯,将会被处以每天或部分时间最多2500新元(约合1518.5美元)的罚款。对持卡人而言,若未按时付清信用卡欠款,银行或金融机构通常以24%的年利率计息。
但是近年来,新加坡的信用卡债务及相关破产案均有增加趋势。其中,信用卡债务已激增至26亿新元(约合15.8亿美元),而破产案件也创下新高,达到2.05万件。
英国
英国金融机构发放信用卡时,都要求客户在银行开账户,并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收入来确定最初给予的信用透支额度,随时间推移根据还贷情况提高其信誉度和增加透支额。同时,英国全国有三家信用信息证明机构。几乎所有提供信用卡服务的金融机构都是这些机构的会员,如果某客户进行借贷欺骗,就会在证明机构的内部网络上公布,并被列入“黑名单”。而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其不诚实的烙印就会如影随形,再想办理信贷或从事其他金融业务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英国从1974年就颁布了《消费者信贷法》,对借贷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等都有明确而详细的法律规定。近些年,随着个人破产案例的不断增加,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引起英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从去年开始对《消费者信贷法》进行修改,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在,在信用卡借贷方面人们普遍担心的与其说是借债人逃债不还,还不如说是金融机构“诱骗”人们过度借贷。为此,英国规定放贷者须在其给消费者的信用卡报告里注明贷款成本以及额外收费明细。除此之外,已提出并等待议会批准的新修改内容还包括建立“不公证信贷”测验机制,以使消费者在感到支付了不必要高利息和其他收费后,可诉诸法律;把金融监察机构的服务扩大到为消费者解决与放贷者就信贷发生的纠纷;赋予公平交易局对“无赖”放贷机构进行处罚的权力,而不是像现在只吊销其信贷执照等。
日本
日本在1998年实施行政机构改革,新设了金融监督厅(现名为金融厅),负责对全国信用卡市场进行统一管理,各都道府县的财务局具体负责当地的信用卡市场管理。日本政府主管部门主要对信用卡发行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对信用卡发行机构进行监管。
日本对信用卡贷款利率实行最高限额管理。2000年6月以后,信用卡透支部分的利率进一步被限制,规定其利率折合成年率不得超过29.2%,超过这个限度信用卡发行公司将受到法律制裁。
日本政府规定信用卡公司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还欠款时,不得对债务人进行威胁以及妨碍债务人个人生活的安定,不得用粗暴的态度对待债务人,不得对债务人进行多人围攻和指责,不得散布债务人的隐私,不得强行要求债务人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来偿还自己的债务等。
日本的信用卡法律制度主要由为数众多的相关法律共同形成一个基础来维持。其中涉及信用消费的法律主要有:《银行法》、《关于出资、存款及利率管制的法律》(简称出资法)、《关于贷款业管制的法律》(简称贷款业法)以及《分期付款贩卖法》等等。另外,日本修改了刑法,加大打击信用卡犯罪行为的力度。可对伪造和使用伪造信用卡者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信用卡信息者,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德国
顾客在德国任何一家银行申请开户时,银行都会发给客户一份详细材料,并配有私人顾问一对一地为客户解疑释惑,让客户在信用卡安全及面临的风险等方面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德国联邦内务部专门设有一个特种工作组,负责保证信用卡在网上交易中的安全。该部还与联邦经济部联手发起“因特网安全”运动,打击信用卡欺诈行为。德国警方对休假者发出警告,提醒其在信用欺诈严重的地区提高警惕。
在德国东部,警方推出一个信用卡欺诈警报系统,通过这种支付欺诈警报系统,警方将丢失或被盗的银行卡的详细情况通过电子邮件通知银行卡网络操作机构,操作机构再将数据传给零售商,以便迅速确认持卡者身份并扣留被盗卡。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德国零售商协会呼吁政府和警方将该支付欺诈警报系统在全国推广。
另外,消费者使用银行卡消费时,消费金额超过一定数额时,就会被要求出示身份证或护照等证件。对于数额较大的交易,销售商会通过上网调阅持卡者详细信用资料的办法来防止信用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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