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政府机关必须将政府信息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
上述内容是记者昨天从首都之窗网站上了解到的,由市监察局、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共同制定的《北京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试行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试行办法》规定,政府网站上应主动公开政府机关领导成员简介、机构设置、联系方式和投诉监督途径等事项;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各种办事及便民服务事项和程序;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奥运场馆建设及筹办奥运等重大活动事项;公务员招聘和录用情况;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等共计21项信息内容。
《试行办法》规定,政府机关应当在信息产生后及时上网公开,一般最迟不得晚于10个工作日,且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保存适当时间。政府网上必须设立网页留言、电子信箱等形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确实不能公开的,政府机关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除了法律法规等规定外,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
市或区、县信息化工作部门会同监察工作部门定期组织检查评议,一旦被发现有政府机关没有将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将会对其进行通报和处分,并将结果列入各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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