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初,我国第一部地市级政府信息公开法—《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发布实施。该《暂行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公民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继续大力推进“阳光政府”工程建设,优化区域发展环境而实施的。

  《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共有5章19条,主要就公开原则、公开内容、公开的形式和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范。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及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明确界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主要有:政府综合网站及其子网站,政府公报或者其它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报刊、广播、电视、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新闻发布会以及其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信息化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让信息流动起来,而现在占全社会信息总量80%的政府信息绝大多数还处于封闭或静止状态,很不适应信息化要求。

  通过政府法规性文件,将政府信息的网上公开确定为一种法定的公开方式,一方面适应了信息化发展的需求,有助于电子政务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另一方面,对衡量一个地区的投资环境、判断一个部门的工作效率、政务公开和公共信息透明度,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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