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交往史上,对文书的确认方式从按指印到盖章再到签名,每一次确认方式的发展都见证了一次文明的变迁。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成为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它的出台,开启了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大门,为网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更为我国的网络立法与国际立法的接轨起到了示范性作用。

  实施《电子签名法》将涉及物流技术、标准以及第三方认证等支撑体系建设。为使读者对《电子签名法》的来龙去脉及其影响有一个更全面、深入的了解,这里对《电子签名法》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做一简要介绍。

  立法为了电子签名的可靠

  《电子签名法》全文约4500字,共五章36条,分为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责任、附则。该法总则对《电子签名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概念给予了明确定义,此外,给予了消费者选择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的权利;“数据电文”一章主要规定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效力、原件效力、保存要求、证据效力等;“电子签名”明确了安全电子签名的效力、安全电子签名的条件、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行为规范和管理机关。

  用不用电子签名看约定

  制定《电子签名法》的目的是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在该法第三条中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电子签名等同于传统签名

  《电子签名法》的立法三原则是:功能等效原则、尊重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技术中立的原则。

  功能等效原则就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等同于传统的签名,也就是说使用电子签名不等于完全否定物理世界的签名。这点非常重要。有些人讲《电子签名法》是信息化的一部根本法,是信息化的一部条件法。《电子签名法》的主要起草人、国务院信息办公室法规组副组长秦海认为,这种说法是完全不对的,这种理解违反了功能等效的原则。他解释说:“比如,我在物理空间认识张三,张三和我建立的任何合同和合约,它的效力和虚拟世界张三和我建立的任何合同和合约的效力是等效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就是功能等效的原则”。

  其次是尊重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也就是用不用电子签名是你自愿的事。在虚拟世界里,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数据电文和通过其他各种各样的形式,来使得交易或行为能够发出一个链接。在这个链接的过程中,你到底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这部法律没有做强制的规定。

  在这个法里,没有对使用哪一种技术进行强制规定,所以说是技术中立的原则。很多人都以为只有采用PKI(非对称加密)和CA才能进行电子签名,实际并不是这么回事。PKI和CA只是电子签名的众多技术中比较常用的一种。该法律并不指出哪种技术更为先进,哪种技术是安全的,只要求该技术满足本法的规定、或当事人自行选择的就可以。

  满足安全电子签名的四个条件

  法律规定,只要能够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电子签名就被视为安全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生成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生成数据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改动能够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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