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多年前,人们办理储蓄业务的时候,需要到指定的储蓄所办理。即使开户的储蓄所人满为患,储户也不能到另外一个储蓄所办理。今天,这种信息“属地化”管理模式造成的弊端,随着银行信息系统的联网而退出历史舞台,无论是在银行自身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潜力方面,还是方便用户“漫游”方面,都收到了良好的成效。打破信息属地化管理桎梏,实现全局管理,对于政府行业而言就是要推广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信息系统。
组织机构代码,是我国政府对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惟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而推行组织代码系统的目的则是要建立起“单位基本信息的集中管理制度”和“单位实名制”,这对于实现国家管理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行业管理信息社会化
从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我国一直沿袭着“层级式”的管理制度,即一级管理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这样一来,受管理者的信息也呈现“属地化”、“部门化”的特点。例如,对单位的注册、户籍制度、税收信息的管理,都是“属地化”管理模式。一般来说,这种“属地化”管理模式更符合农业社会的管理需要。因为农业社会是一种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体制,不同地域之间缺少互动,人员、物资、信息的流动性很低。
在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尤其是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物资和人员的流动大幅度增加。新形势下,上述“层级式”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了。
对被管理者的信息实行“属地化”、“部门化”的管理模式,导致了整个政府部门管理力度的减弱。在高速运转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管理者连市场活动主体的真实身份都搞不清楚,那么必然会导致一些单位和个人出现对其行为不负责任的情况,而政府管理部门也缺乏相应的有效监控手段。
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各国对个人和单位一般不采用信息“属地化”管理模式,如美国、澳大利亚和欧洲多国的管理特点是,建立起国家级的数据库,包括个人和单位纳税守信情况在内的信息都在其中,管理者通过公民的社会保障号或单位代码,使数据库里的数据与每一个人或组织机构进行惟一性的关联,这样一来,无论人员和组织机构如何流动,都将一直处于国家数据平台的管理之中。
如今,我国政府已经对组织机构的管理问题予以了高度重视,国务院有关文件指出:“对单位法人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和对自然人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制度,是国家整个经济和社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基本制度,尽快建立这一制度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且具紧迫性。”
便于行业信息共享
我国政府的组织结构是条块分割的,各部门都按照各自的需求、标准和预算建设了各自独立的信息系统,于是形成了一个个“信息孤岛”。“信息孤岛”导致信息的多口采集和重复输入,影响数据的一致性和正确性,使得大量的信息资源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效率极其低下,政府面对不同来源的报表中不一致的数据无所适从,成为阻碍社会信息化进程的极大障碍。
眼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化,政府在国民经济活动中的主要职责已由传统的用行政命令直接干预,转变为加强对国民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离不开准确可靠的数据信息作为支持,这使得管理部门对共享企业基础信息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彻底消除“信息孤岛”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信息孤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解决信息共享的管理问题,另一方面则需要各个政府部门之间对数据信息建立统一的标准。我国社会活动系统中的两大主体是“自然人”和“组织机构”。在我国,自然人的标识是“公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的标识则为“组织机构代码”。企、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团体相关的信息,在政府信息库中占有较大的比例。要实现这些信息的共享互通,组织机构代码是最好的“媒介”,而且这一模式已经在实践中得到了验证。
2002年以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等单位,积极尝试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助力社会信用体系
组织机构代码的推行,在全国范围内对每个法人、每个单位赋予一个统一的标识,建立这一标识的目的就是在中国建立“单位实名制”。组织机构代码,有助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建立以实名制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在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的基础上进行管理,其本质是建立国家对每个单位的社会档案制度,而这种社会档案制度具有非常关键的“记录性”和“追溯性”特征。
“记录性”,即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数据库通过与其他负责机构注册部门的联网,真实全面地记录每一个法人单位在其存续期间的状况。“追溯性”,即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组织机构代码对每个单位的活动进行真实记录、并通过部门间数据的互联、互通,对每个组织机构,乃至法人代表实行褒奖或惩罚。
“记录性”与“追溯性”的特征可以促使进行社会活动的每一个单位,自始至终地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否则非法活动即使一时得逞,也躲不过日后的追查。这两个特征要求每一个单位要诚信地对待每一个管理部门,否则任何对管理部门的欺骗、造假行为,就会导致其对所有管理部门的失信,在以后的业务活动中就会寸步难行。
保障电子商务、政务安全
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安全问题,是一个涵盖面极大的重要问题。因为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网上事务处理除了一般常见的网络安全问题之外,还必须考虑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信息的完整性及交易双方身份确认的准确性,同时还包括双方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赖性。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CA认证”被引入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体系之中。“CA认证”是一种用以执行网上信息安全传输的保障机制。它可实现申报者身份的可靠验证,保证申报行为不可抵赖、申报数据不被泄露、篡改。通过这一机制可实现数字签名和数据加密。
组织机构代码在参与建立“CA认证”工作的过程中,具有先天优势:首先,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各单位在国内惟一的、始终不变的“单位身份证号”,是由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各机构颁发的,具备自上而下的全国统一性,从政府信用角度和应用便利角度来说,基本具备了建立CA认证中心的基本条件。其次,就保证CA证书的安全性来看,组织机构代码凭借技术优势完全可以实现CA认证证书和代码证IC卡电子副本合二为一,以高安全性来保证CA证书的高安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颁布之后,一些地区开始尝试将数字证书与组织机构代码IC卡合而为一。实践证明,统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作为单位的身份标识,可以充分利用组织机构代码的信息资源,提升网络安全应用环境,有效解决了网上身份认证、网上信息加密、网上信息防篡改、防止网上交易抵赖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对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以及安全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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