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0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发(1989)75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指出:建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是国家发挥监督管理体系整体效能、强化管理的一项改革。之后,GB11714-1989《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标志规则》强制性国家标准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建立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开始。

  1993年,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统一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这一举措使得组织机构代码的赋码和颁证工作成为国家、省、市、县4级近3000个技术监督部门的日常工作之一。同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要求全国各商业银行开设基本账户时,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切实杜绝了组织机构“多头开户”现象,为加强国内金融秩序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有效手段。

  1996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要求各级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时,要将组织机构代码登录在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上,同时,作为全国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码的重要字段进行标识。这一制度实行至今,对国家税务部门扩大、澄清税源和完善征管档案资料、规范管理秩序、明确征管职责、增加税收、加强征管力度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税务系统税收征管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建立,实现征管网络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供技术支持。

  1997年4月,国务院召开第143 次总理办公会议。会议针对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做出了4项决议,即修改、完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一律使用IC卡。

  2002年7月,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决定,把电子政务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中国信息化工程的重点,并明确了要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惟一标识的“国家法人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同年,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各参与建设部门,建立了“国家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的管理与工作体系,分为“国家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技术专家组3个层面。

  目前,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为全国各类组织机构赋码已近1400万个,在国家、省、市、县4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之间建立起计算机网络赋码系统,实现了全国联网操作,从技术上杜绝了重、错码的产生,确保了数据质量和数据动态性,并建成了组织机构代码中央数据库与全国组织机构查询平台。

  在推动组织机构代码应用工作中,组织机构代码的主管机关———我国质检系统与国务院相关部委共同颁布了20多部应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部门规章。目前,组织机构代码已在税务、银行、海关、公安、人事、经贸、外汇、统计、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全国总工会等十几个部门的业务管理中得到了应用,为政府各部门规范社会经济行为、提高业务监管能力、整合行业信息资源、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手段,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